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106号“VIRT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55号
申请人:VIRTUE LABS,LLC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106号“VIRT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5815号“Virtue 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51497号“臻肽美 Virtue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22964号“Virt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87487号“美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86908号“VIRTUEH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现代英汉双解大词典》对“Virtue”的解释;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的异议申请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9月6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VIRTU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VIRTUE”可译为“美德”,与引证商标四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防止脱发的含药的毛发精华液性质的毛发护理处理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五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