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365号“X1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54号
申请人:KEYSIGHT TECHNOLOG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365号“X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测试测量领域的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的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独创设计的“X100”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查询,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文官网介绍;淘宝、京东等网站上销售的计算机、计算机服务器商品信息打印件;中国商标网中记录的类似申请商标的信息打印件;(2017)京行终2223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5976号行政判决书、商评字[2018]第0000009301号重审第000000265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X100”商标在其他国家/区域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100”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在其他的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