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509号“CU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50号

       

      申请人:卡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509号“CU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40738号“CU&TS CULTIVATED 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7207号“儒卡c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UTS及图”商标美国注册证、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和产品包装、申请人的产品订单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CUT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部分“CU&TS ”、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外文部分“cut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