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E BL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305211号“PURE BL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47号

       

      申请人:悠乐诺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211号“PURE B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10503号“BLUE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URE BLUE”与引证商标“BLUEPURE”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