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613052号“腹愁Gir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46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3052号“腹愁Gir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0352号“0+gir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19421号“火星 MARS 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007839号“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07836号“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样包含“Girls”或“Girls”的其他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实现了共存。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第32613053号商标注册证、包含“Girls”或“Girls”的他人注册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三、四的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建筑模型”商品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在“纸;纸巾”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决定予以驳回,在随后的驳回复审程序中,我局对“纸;纸巾”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外文部分“Girls”与引证商标一文字“0+girls”、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外文部分“GIRL”文字构成、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绘画材料;建筑模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引证商标三、四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