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09843号“王牌战士ACE FOR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0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9843号“王牌战士ACE 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8353号“王牌武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7264号“王牌战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在“电子公告牌”商品上予以注册,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动画片;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自动广告机”商品上不予注册,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03427号“瀚泽ACE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6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称本案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