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商标行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

时间:2016-11-30

      11月18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主办的“商标行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在京举行,我会汪泽副秘书长应邀出席。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嘉宾包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代表,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代表,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代表,以及来自全国律协、外商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百度、京东等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

    河北省商标品牌大会.png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高院陶钧法官和亓蕾法官主持,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以及品保委副主席云轩分别致开场辞。潘伟指出,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意在听取各方代表对于商标行政案件中争议问题的宝贵意见,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妥善解决相关案件提供有益思路。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商标使用的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先著作权的保护”和“商标行政案件程序的相关问题”四个议题,与会嘉宾围绕上述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议题一:商标使用的认定

      本阶段,中央财经大学杜颖教授和北京高院周波法官分别作主题发言。杜颖教授介绍了商标使用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商标使用的三种情况(与注册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中的商标使用、撤三中的商标使用)以及商标使用的认定条件。周波法官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商标使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包括:1.商标法第15条中的使用问题:第15-1条是否以“在先使用”为适用前提,第15-2条中的“在先使用”是否考虑使用规模、影响力和知名度等因素;2.商标法第32条中的使用问题:“被动使用”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行为予以认定,在境内能够接触的境外网站上的使用行为能否维持境内商标注册;3.商标法第49-2条中的使用问题:“贴牌加工”能否维持商标的注册,“一物多标”是否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数量”,《区分表》外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如何认定,“违法使用”能否维持商标注册。

      议题二:驰名商标的保护

      北京高院亓蕾法官针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与驰名商标相关的若干法律适用问做主题发言。在发言中,亓蕾法官从“驰名商标保护要件的认定顺序”、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第十三条第三款与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间的关系”、“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等五个方面,阐述了审判实务中值得讨论的问题。

      议题三:在先著作权的保护

      北京高院樊雪法官在发言中提出了涉及在先著作权保护争议较多的三个问题:1.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权属的认定;3.接触+实质性相似。樊雪法官认为,权利归属认定是证据审查的问题,要以证据来支撑,但是司法认定中要形成统一的标准。例如,商标注册证能否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权属证明?中兴通讯公司法律顾问吴琼和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张瑜分别围绕“在先著作权对抗商标”和“在先著作权侵害构成要件的认定”作主题发言。

      议题四:商标行政案件程序的相关问题

      北京高院孔庆兵法官和新浪网高级法律顾问王磊首先围绕“商标授权确权程序问题”作主题发言。孔庆兵法官就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产生的疑问做如下总结:1.不予注册决定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部分商品不予注册决定如何复审,原异议人提出意见的范围,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如何界定,商评委会能否依职权主动审查绝对条款;2.行政复议案件中异议主体的资格审查:异议人仅以绝对理由条款提出异议,或者仅以相对理由条款提出异议,或者既提出相对理由又提出绝对理由且绝对理由明显不成立、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局是否受理;3.商标评审案件的“一事不再理”:“不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的审查范围,“一事不再理”是否仅限商标法细则第62条规定的情形。

      针对上述四方面的议题,与会嘉宾展开了热烈讨论,详尽论述了各自观点,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此次研讨会的举办,为我会今后的商标法律培训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借鉴,我会将优选其中值得持续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议题吸收到2017年的培训计划中,以期帮助协会会员、广大企业商标法务人员、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干部等相关人员不断更新商标实务知识,提高职业素质,提升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