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730210号“山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51号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30210号“山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602739号“大山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柚子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至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灌木、未加工木材。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灌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