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7554881号“速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86号

       

      申请人:常州速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世驰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54881号“速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同意删除能源分配服务,删除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13045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第26188191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能源分配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能源分配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