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41458号“建中 jiangzh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74号
申请人:东莞市建中喷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1458号“建中 jiangz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780号商标、第5640154号商标、第12792244号商标、第12826176号商标、第12842562号商标、第32414922号商标、第35140641号商标、第35743476号商标、第9346662号商标、第26854715号商标、第15795919号商标、第32825753号商标、第32819625号商标、第32817259号商标、第32827178号商标、第181561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二至十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二至十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二至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二至十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