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767号“BEAUTY FOR A
BETTER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68号
申请人:FONDATION D'ENTREPRISE L'OREA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767号“BEAUTY FOR A BETTE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医院、疗养院、美容院、保健、公共保健浴室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旅馆、招待所、餐馆、自助餐馆、服装设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