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1937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61号
申请人:依赏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3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652905号“ADN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至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人员招收等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