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2973488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42号 - 申请人:微波视野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2973488号“MV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42号

       

      申请人:微波视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973488号“MV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31302号“MVG”商标、第22259436号“MVG”商标、第14859742号“MV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73471号“Assetguard MVC”商标、第21714487号“MV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四已共存且都曾与其它“MVC”等商标共存。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加快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0901和0910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商标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撤销申请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报警器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结合其理由书中请求对申请商标在0901和0910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可知,其放弃的商品实为0912类似群组的电缆,我局对此予以纠正。鉴于此,本案复审商品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缆商品外的其余商品。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宣告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及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尤其是用于能源管理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MVG”,其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MVC”及引证商标四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MV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四及其与其它“MVC”等商品共存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