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436937号“亿居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53号
申请人:山东晶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6937号“亿居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856018号“亿居”商标、第33440593号“亿居 亿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亿居宝”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中文“亿居”,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