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697065号“Z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54号
申请人:广东中研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97065号“Z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7879303号“ZED CANDY及图”商标、第1727823号“ZE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新能源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本案已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外文“ZED”与引证商标一中较为醒目的显著认读外文“ZED”的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