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024645号“城市+ CITYPL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4645号“城市+ CITY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6845号“N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6260号“无忧城市 51CIT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音像)、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光盘(音像)、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英文均为“CIT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文字“城市 CITY”,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