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260712号“金卫医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27号
申请人:金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712号“金卫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46361号图形商标的所有人均为金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两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娜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