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5314040号“掴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35号
申请人:杨玉胶
委托代理人:山西科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绿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对第25314040号“掴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法。争议商标为文字商标,明显含义为“国足”,代表中国体育形象的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简称“国足”,争议商标与“国足”在读音、外形上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可能对公众熟知的体育运动的名称“国足”产生误认,导致“国足”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的影响。商标局对“国足”、“帼足”等商标申请审查予以驳回和无效。因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详情。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8年10月6日止。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纯文字“掴足”构成。一方面,争议商标中的“掴”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含暴力倾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另一方面,“掴足”与“中国国家足球队”的简称“国足”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高度相近,结合我国当前足球事业的发展现状、相关公众对中国国家足球对的关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公众易将“掴足”与“国足”相联系。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程度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