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984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78号
申请人:广州狼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8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作为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狼王文化版权证书、狼王部分员工宣传推广截图、公司实景、员工夏令营照片、教官接受媒体采访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盾牌轮廓内的五角星、狼头、橄榄枝上下排列构成,结合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元素,其整体上容易被中国相关公众认知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具有关联,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策划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