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摑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0280516号“摑足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36号

       

      申请人:青岛绿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缑建强、任平)
      委托代理人:山西科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4日对第10280516号“摑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掴足及图”中“掴”含义为“打耳光”,具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将争议商标中“掴”字“扌”弱化,突出“国”字,使用在“臭豆腐”商品上,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辞海》等对“掴”字的释义;
      2、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为缑建强、任平。申请人却将被申请人列为山西国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实质性内容错误。争议商标通过了“不良影响”的审查,争议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不会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使用传承及品牌发展的客观事实,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国内臭豆腐小吃行业独树一帜的代表。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照片证据均是对争议商标的规范使用,这种规范使用始终受到法律保护和消费者的认可。争议商标已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接纳。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产品包装加工合同;
      2、被申请人签订的部分加盟店合同;
      3、店铺照片、个体户营业执照;
      4、被申请人一百张店铺照片;
      5、被申请人在户外广告、移动广告、公交广告的合同、发票及实际照片;
      6、被申请人部分荣誉、活动发票、邀请函、照片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相应的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从本身含义及被申请人的实际上使用两方面看,均具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对其答辩理由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8日申请注册,2013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菌块;腐乳;豆腐;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止。争议商标于2020年1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摑足”、外边框及鱼图案组成,其中“摑足”占较大比重,为主要识别部分,一方面,争议商标中的“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含暴力倾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另一方面,“摑足”与“中国国家足球队”的简称“国足”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高度相近,结合我国当前足球事业的发展现状、相关公众对中国国家足球队的关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公众易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易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程度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