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0547964号“巴博罗 PABLO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富莱斯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樊雅萍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0547964号“巴博罗 PABLO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897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核发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应依法维持其注册。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广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2、被许可人深圳风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参展和和发票;3、2016年9月5日上海新品发布会的材料;4、2017年6月8日上海余友涵画展的材料;5、2017年7月21日南京设计师活动的材料;6、申请人企业简介。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主要证据,与本案申请人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上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复审请求。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合同书、发票、特许经销合同书等为申请人许可深圳风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以及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参加家具展览会合同及发票,该合同发票虽体现被许可人与他人进行商业商业活动,但并没有体现出复审商标中的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6中的图片、公司信息等证据或没有体现复审商标,或没有体现复审服务,不能当作有效证据。上述证据系自制证据,其本身证明力较弱,且并无相关合同和发票予以佐证,我局不予彩信。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