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丽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0826483号“蓝丽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90号

       

      申请人:浙江蓝丽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嘉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26483号“蓝丽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2859550号、第2285818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图形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