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S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0907556号“BTS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智德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BTS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07556号“BTS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07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商标在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广泛持续的使用,并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恳请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信息;2、复审商标的公开课介绍;3、复审商标应用程序及相关资讯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与本案申请人理由和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不具备相关证明力,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后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中的服务公开课介绍、相关资讯既无服务的相关合同发票,亦无该证据形成时间,因此不能证明其所涉服务在指定期间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或商业使用宣传情况。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