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4758612号“WIPOTEC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1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维普特克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艾锐特仪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58612号“WIPOTEC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68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注册后并未真实的投入使用,其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申请人由于在撤三阶段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故对证据的有效性不予认可,希望做出合理公平的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一直未间断对复审的使用,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明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秤;衡量器具”等复审商品的实际使用,且所有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与南京齐展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发票;2、与南京正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发票、3;复审商标产品的型号仪器表;4、复审商标旗下产品的照片以及宣传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经查,该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2、3一致。
我局将上述材料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秤;衡量器具;自动计量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销售发票和合同,其中含有“衡量器具、仪表”商品,上述合同发票在指定期间内,且含有复审商标名称。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的产品图片可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计量仪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衡量器具、仪表”商品与其余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衡量器具、仪表”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与之属于类似商品的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