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WLER BI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89254号“GAWLER BI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52号

       

      申请人: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9254号“GAWLER BI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标识,具有独特含义,并未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地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原产地证明、申请人企业品牌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GAWLER BIRD”,该标志中含“GAWLER”,可译为“高勒”,为澳大利亚著名葡萄酒产地,指定使用用在“开胃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