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10163号“五星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47号
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传奇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0163号“五星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7218号“五星传杞”商标、第13837399号“五星传杞”商标、第13837029号“五星传杞”商标、第1185086号“五星 WUXING 及图”商标、第1478110号“五星”商标、第1571513号“五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外观、商标含义、呼叫方式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都含有文字“五星”,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谷类制品;蜂蜜;糖果;糕点;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可可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蜂蜜;面包;谷类制品;面粉制品;无酒精果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