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C KAYO RACING CLUB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199957号“KRC KAYO RACING CLUB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38号

       

      申请人: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9957号“KRC KAYO RACING CLUB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4767号“KRC KARACA 及图”商标、第18824561号“KRC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不存在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引证商标一处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字母部分“KRC”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KRC KARACA”、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KRC”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体育教育;教育;培训;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提供体育设施;运动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电影放映;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场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