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5104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423号 - 申请人:上海行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251040号“这好玩GO HE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423号

       

      申请人:上海行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1040号“这好玩GO 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商标并非是对其指定商品的常用外包装的描述,也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等特征不具有关联性,具有实际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66006号“GOHEE”商标、第35637113号“GOD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这好玩GO HERE”该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必要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