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216807号“净化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84号
申请人: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6807号“净化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指定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没有直接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净化论”由纯汉字组成,“净化”指清除杂质使物体纯净,将该标志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