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10049号“天天有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21号
申请人:安徽软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0049号“天天有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5215号“天天有”商标、第35081300号“天天探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认读、整体含义上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根据相同的审查原则,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天有矿”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天天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