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978905号“蜀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117号

       

      申请人:江海浪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8905号“蜀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3135398号“蜀侠SHUIXIA”商标、第31575255号“蜀侠 川卤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5月21日做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5553号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蜀侠”,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