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005820号“燃 PL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436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5820号“燃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807号“加号”商标、第18124164号“澎润收益管理 PLUS+ REVENUE MANAGEMENT”商标、第11440959号“燃”商标、第17254189号“燃”商标、第17704132号“燃科技”商标、第26122672号“燃牌”商标、第31591514号“燃”商标、第25861529号“燃咖啡”商标、第23699910号“PLUS”商标、第29534352号“PLUS STUDIO”商标、第G1387864号“PLUS PROFESSIONAL LUBRICANT SERVICE”商标、第G1242244号“D PLUS”商标、7935069号“PLUS T”商标、第10012274号“PLUS 365”商标、第6987586号“PLUS1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至十五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字母、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