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城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072599号“乌托城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45号

       

      申请人:青岛星河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2599号“乌托城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5037号“1124 乌托邦”商标、第34073340号“66 乌托邦”商标、第34258585号“66乌托邦UTP”商标、第10143844号图形商标、第8459592号图形商标、第34540061号图形商标、第4625252号图形商标、第11964151号图形商标、第16476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视觉中心、设计思路、使用范围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六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九在呼叫、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