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35051号“雅施洁 YS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40号
申请人:西安雅施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鑫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5051号“雅施洁 YS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3638号“雅尚居 YA SHANG JU Y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字母字形、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各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企业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16667898号“雅施洁”商标、第6702303号“雅思佳 Y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油漆、底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细沙;混凝土;砂浆;建筑灰浆;石料;建筑用石粉;石灰石;筑路或铺路材料;沙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细沙;混凝土;砂浆;建筑灰浆;石料;建筑用石粉;石灰石;筑路或铺路材料;沙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