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98755号“Sharks Rug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14号
申请人:青岛市猛鲨橄榄球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广州创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8755号“Sharks Rug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7350号“鲨鱼皇 Shark EMPEROR 及图”商标、第1611968号“沙克 SHARK 及图”商标、第35750612号“鲨氏比亚 SHARK'S”商标、第33020671号“大鲨鱼 SHARK 及图”商标、第36174421号“时刻 shark”商标、第16910629号“Shark TOOL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活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harks Rugby”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Shark EMPEROR”、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SHARK”、引证商标六文字部分“Shark TOOLS”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