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品分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94156号“鉴品分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38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156号“鉴品分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4450号“鉴品分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11月22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17534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4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