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51627号“东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11号

       

      申请人:常保娟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1627号“东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有第5099728号“东恒”商标、第6504490号“东恒普洱”商标、第11654037号“东恒食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茶、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1月13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弃后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