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58544号“probio Aid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10号
申请人:上海创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骁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8544号“probio Aid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0447号“艾知 AID”商标、第3565044号“爱得 Aid”商标、第26350399号“爱得 Aid”商标、国际注册第1014261号“PROBIOS 及图”商标、第15283931号“爱德康 AID 及图”商标、第6959636号图形商标、第22789891号图形商标、第2329246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56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列举几组不判为近似的商标信息,证明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使用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probio Aid”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字母部分“Aid”、“AID”,引证商标四字母部分“PROBIOS”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药用植物提取物;医用营养饮料;膳食纤维;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胶原蛋白;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体外诊断试纸;中药成药;培养细菌用的溶剂;医用饲料添加剂;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