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69857号“全易通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05号
申请人: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9857号“全易通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23612号“全藝通 QUANYITONG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含义、图形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应被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全易通”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全藝通”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教育;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培训;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函授课程;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