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阅童书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544815号“心阅童书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07号

       

      申请人:李蓉娟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4815号“心阅童书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59259号“心阅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