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C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290190号“SAC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02号

       

      申请人:山东世博演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0190号“SAC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96061号“合肥新华实验中学 HEFEI XINHUA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SAC 及图”商标、第31550141号“TC 136 SAC 及图”商标、第7283716号“海大洲汽车俱乐部 SACC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的共存证明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恳请保持一致的审查原则。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该审查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SAC”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SAC”、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SACC”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学;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