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15316号“NEO-C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56号
申请人:嘉兴兰和致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5316号“NEO-C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29、30、32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805293号、第806901号“NE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荷兰注册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可译为“最新式治愈”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