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中送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358147号“雪中送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24号

       

      申请人:中标信用评估咨询(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扬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358147号“雪中送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722100号“雪中送炭 Provide Timely He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婷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