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842131号“钱塘礼仪学院 QIANTANG
COLLEGE OF ETIQUET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76号
申请人:杭州木子心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2131号“钱塘礼仪学院 QIANTANG COLLEGE OF ETIQUET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0892605号、第46492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辅导(培训)、教学、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学院”及对应英文“COLLEGE”,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