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757687号“天地不漏 TIANDIBUL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19号
申请人:河南天下无漏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合惠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7687号“天地不漏 TIANDIBUL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135号“天地 TIANDI及图”商标、第991022号“天地”商标、第14808845号“天地”商标、第6358568号“天地涂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表现商品的功能等特定,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地不漏”及对应拼音“TIANDIBULOU”构成,使用在着色剂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涂料(油漆)、油漆、屋顶毡用涂料(油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涂料、非金属建筑物涂料、皮肤绘画用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天地不漏”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中文“天地”及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中文“天地”,其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有中文“天地”,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着色剂等其余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