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97022号“新利丰 XINLI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13号
申请人:安康市利丰农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7022号“新利丰 XINL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2904号“新荔丰”商标、第1734523号“利丰及图”商标、第5816175号“利丰及图”商标、第6709217号“利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广泛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包装标识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