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174265号“一朝一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31号
申请人:成都一朝一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4265号“一朝一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42015号“一朝一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微博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朝一暮”与引证商标“一朝一夕”含义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