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08716号“不可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19号

       

      申请人:非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8716号“不可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不可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Impossible Food的介绍、媒体对“不可能”汉堡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的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