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叮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86329号“掌上叮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23号

       

      申请人:济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6329号“掌上叮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6680号“叮咚 DIDO”商标、第26481622号“叮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2020年1月13日注册期满未续展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现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且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