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306146号“想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68号
申请人:袁李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6146号“想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85008号“想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文字、含义、呼叫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能够以一般注意力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服务协议及发票、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想到家”与引证商标文字“想到”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